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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指未解除劳动关系、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终止失业保险待遇后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破产关闭需要安置的人员。指在按国家法律和政策兼并破产的企业中,给予了一次性安置或经济补偿金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4、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指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及其在国有企业混岗的下岗职工、失业职工;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5、原市属预算内国有企业兴办的劳动服务组织下岗失业人员,仅指经过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了录用(或备案)手续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
6、“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具有城镇户籍、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家庭无一人就业的困难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凭市再就业办每年核发的《南昌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卡》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