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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江西省房地产政策汇总
2024-08-02 09:33【我要纠错】

【导语】:为持续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江西多地发布房地产新政鼓励支持住房“以旧换新”,详见正文。

  2024江西省以旧换新购房补贴政策汇总

  南昌市

  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更好满足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应对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意见:

  一、优化购房政策,满足市场需求

  (一)支持新引进人才购房。对来昌工作并首次在昌缴纳社保的全日制博士、全日制硕士及高级技师(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在昌首次购买商品住房,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购房补贴10万元、6万元,申领购房补贴须在昌缴纳社保满12个月。(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鼓励推行分类购房补贴政策。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结合自身财力状况,精准施策,分类设置购房补贴优惠措施,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制定。(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三)对生育家庭实施差异化购房优惠。多子女(二孩及以上)家庭的本市缴存职工,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提取额度上浮20%;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多子女家庭,购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上浮20%。鼓励商业银行对多子女家庭的二套房个人住房贷款按首套房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四)开展“以旧换新”活动。积极落实《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洪住建字〔2024〕129号)。对在规定时间、规定范围参与“以旧换新”居民所购新建商品住房,由受益财政按购房合同金额的2.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五)落实交易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下调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税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下调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市场价格连续3个月环比下降且累计幅度超过10%的地区信息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及时下调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打通房产置换链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满足缴存职工购房需求,对南昌市行政区域购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增至双缴存职工90万元、单缴存职工80万元。(责任单位: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支持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贷款;进一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自文件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购买住房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实现“既提又贷”;职工家庭在当地无成套住房,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者公积金首次贷款已结清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责任单位: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九)明确个人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以拟购房所在地县区不动产登记的住宅套数为依据,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不计入住房套数。(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优化调整学位准入政策。在学位供给允许的情况下,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支持购房人凭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契税缴纳凭证和适龄儿童、少年户口申请入学,具体由当地教育部门根据学位情况妥善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二、调整供给结构,优化资源配置

  (十一)科学规划增量优质住房用地。支持结合实际和新增优质住房需求,在详细规划编制中,将近郊区,中心城区临江、临湖、近山等生态环境优美以及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配套较好的区域作为优质住房重点建设片区。支持对尚未开发建设、拟申请商品住宅品质提升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突破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对所涉及的详细规划进行修改调整,合理降低开发强度上限,适应高品质住宅项目的中低开发强度、高品质开发建设需求。对拟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经属地报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简化程序对地块所涉及的详细规划进行图则维护,适当降低宗地开发规模、适当降低住宅开发强度上限和适当降低或取消地块配套商业开发量比例。支持各地参照《江西省商品住宅品质提升设计指引(试行)》,落实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好房子理念,优化居住区设计,提高建筑品质,加大低密度住宅供给,并按照《南昌市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试点实施方案(试行)》推进城市森林花园住宅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十二)合理调整存量用地规划条件。自文件印发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存量房地产项目用地,为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和增加公共空间等正向优化,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的,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完成所在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容量评估、交通影响评价等可行性研究,在确保安全、公正、不妨碍相邻关系基础上,按程序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予以调整。如涉及修改详细规划的,应按法定程序进行。规划条件依法调整后,应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十三)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通过招拍挂方式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按规定配建的垃圾收集房、公共厕所、变电房(配电室)、开关站、开闭所,以及风雨连廊、首层架空层、上人屋面等作为公共空间供业主免费使用的建筑,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的幼儿园、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用房等建筑面积不纳入项目容积率计算;每户住宅设置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套型总建筑面积的3%且最高不超过5平方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超出前述部分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十四)调整阳台进深、建筑层高约束条件。在保证结构安全条件下,住宅项目主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4米,次阳台进深不应大于1.5米,在此进深内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超出规定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住宅各类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建筑面积(含阳台水平投影面积)的15%,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不大于 3.6米;当结构层高大于 3.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k=h÷3.6(h为建筑结构层高)。已批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允许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若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商品住宅品质提升项目,相关要求按《江西省商品住宅品质提升设计指引(试行)》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十五)支持调整住房套型结构及装修比例。对原已进行规划设计但未开工的商品住宅项目,在不超过原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限高、日照等修建性规划指标和不改变原建筑风格并满足公建配套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原土地出让条件中设有全装修要求的项目,对其尚未开工建设的部分,不再作全装修的强制性要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十六)优化住宅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在已建成、在建或已批复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中的轨道站点出入口500米范围内的项目,机动车配建标准可折减20%;800米范围内的项目,可折减10%;其他要求按我市最新的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十七)优化新增用地供应节奏。根据市场需求及时优化住宅用地和商业服务业用地的规模、布局和结构,完善对应商品房去化周期、房地产用地存量的房地产用地供应调节机制,合理控制新增房地产用地供应。以市本级、各县(含新建区)为统计单元,合理控制新增房地产用地。对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原则上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出让;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18个月(不含)至36个月之间的地区,按照“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根据本年度内盘活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面积(包括竣工和收回)动态确定其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面积上限,商品住宅去化周期、盘活存量商品住宅用地数据按季度动态更新。对商业办公类商品房去化周期连续3个月超过36个月的,除省、市重点招商项目外,原则上暂停新的商业服务业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出让,市重点招商项目由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报请市政府认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十八)推动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项目和城市危旧房整治工作,特别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预制楼板房屋要结合属地实际情况采取整治措施。在城中村改造制定年度计划时,明确各类安置方式的具体规模,其中拆旧建新的,大力推行采用“房票”安置方式进行安置。(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稳定市场预期,妥善应对风险

  (十九)优化开发项目“一房一价”。规范市场价格公示行为,要求房企按市场行情合理定价,稳定市场价格预期。南昌两级法院依法稳妥开展“法拍房”工作,住建部门积极配合法院依法合理确定“法拍房”的起拍价,做好商品房价格的监测。(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十)强化融资协调机制。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建立会商机制,帮助开发企业完善手续,做到“应进尽进”,推动银行支持“白名单”项目正向激励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应贷尽贷”,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二十一)合理降低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鼓励企业和银行通过申请新建商品房预告(抵押)登记保障自身权益,适当降低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符合保证金解付条件的存量按揭贷款保证金应将保证金退付至规定账户内。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比例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纳入处置闲置存量土地项目清单,以及调整规划条件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的情形,确需延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可按规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协商调整约定的分期缴纳时间和比例,适当延迟价款缴纳时间,最迟应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缴清。新出让的住宅商服类用地出让金缴款期限和竞买保证金比例仍按《关于优化调整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和土地出让金缴款期限的通知》(洪府办字〔2022〕441号)执行,支持土地竞买人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具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式的保函缴纳土地交易市场竞买保证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二十二)稳妥处置闲置土地。落实关于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的政策规定,对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目前尚未开工以及已开工未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在2027年12月31日前可通过鼓励企业优化开发、促进市场流通转让、政府收回收购等方式妥善处置。收回收购的存量土地,鼓励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优化规划条件后重新供应,帮助企业纾困解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二十三)支持开发用地转让盘活。自该文件印发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于因规划调整、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造成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规定分割宗地。除土地出让合同、产业监管协议或者招商引资协议中有关产业项目建设约定未履约外,对于企业因经营需要不再继续开发,或无法继续开发的部分,可分割宗地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开发利用。允许未达到项目投资额25%的土地,在签订转让协议后,先办理预告登记,保障受让人合法权益,允许受让人凭预告登记证明依次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查等规划、建设、消防审批手续,在投资额达到法定转让条件后再办理转移登记和各项竣工验收交付手续。推动房地产用地转让时“带押过户”,促进土地二级市场流通转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二十四)支持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及施工许可。支持多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以独立地块为单位分期开发建设,并以地块为单位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分期进行规划核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可采取“容缺+告知承诺制”方式,分阶段、分批次办理施工许可证(含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二十五)鼓励收购商品房去库存。综合考虑全市保障性住房实际需求、商品房市场库存水平等因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思路,以需定购,适时收购部分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市场主体购买库存房作为办公或员工宿舍、周转房等,有效去库存。(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二十六)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落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工作专班的作用,加快解决已交付商品住宅项目各类影响办证的问题,对未竣工验收、未规划核实、土地被抵押、涉及查封等导致办证难的各种情形,实行分类施策,开展集中攻坚,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办理登记发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赣州市

  赣市府办字〔2024〕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关于加大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好消化存量房产和优化增量住房的政策措施,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有关措施如下:

  一、实行阶段性购房补贴。公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对个人首次购买和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以合同网签为准),由属地财政以个人购房契税缴交额为参照,给予不低于契税缴交额50%的消费补贴。

  二、对生育家庭实施差异化购房补助。公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生育政策的二孩、三孩家庭,在章贡区、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网签为准)的,分别给予5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由市、区财政按照2:8比例分别承担。其他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

  三、全面推行房票安置。在城市征地拆迁、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涉及房屋征收中全面推行房票安置。持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由属地财政给予不低于4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或购房奖励。

  四、促进居民住房“以旧换新”。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居民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以居民旧房置换房企定向新房”,旧房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购买,也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包销,或协调第三方购买;支持国有平台公司收购居民旧房,居民获得资金后用于购买其开发的定向新房。对参与“以旧换新”的由属地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支持收购库存商品房。支持县(市、区)收购库存商品房,用作返迁房、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周转房等。

  六、促进商业库存去化。县(市、区)可购买、租赁存量商业办公类商品房用于幼儿园、儿童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文体活动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创业中心等项目。各级机关、医院、中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等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开工建设业务技术用房,确有必要的,经审批后可按规定就近购买库存商业用房或写字楼进行筹集。

  七、优化调整学位准入政策。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允许购房人凭经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缴纳凭证及适龄儿童、少年户口(或其法定监护人有效居住证)向新购商品住房所在地的九年义务教育学区(或接收片区)学校申请转(入)学。

  八、动态调整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对市场价格连续3个月环比下降且累计幅度超过10%的县(市、区),及时下调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打通房产置换链条。

  九、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后,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实现“既提又贷”。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间隔时间限制。居民在购房地无成套住房,公积金首次贷款已结清并再次申请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十、降低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支持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调低新发放商业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比例。对符合退付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商业银行应及时将保证金退付至规定账户内。对保交房高风险项目,可提前释放贷款保证金支持其项目建设。

  十一、加强房地产融资支持。推动符合“白名单”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能进尽进”,金融机构对列入“白名单”的房地产项目“应贷尽贷”。原则上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应在融资主办银行开立,可优先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行确定为主办银行,严防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抽调挪用融资贷款资金和预售资金。根据银行支持“白名单”项目融资力度,在商品房预售资金、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资金存放、账户开设方面给予正向激励。

  十二、允许使用银行保函缴纳土地竞买保证金。土地竞买人可以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具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式的保函缴纳土地交易市场竞买保证金。

  十三、继续延长土地出让价款缴交时限。公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全市范围内成交的土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的50%,剩余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对实行商品房现房销售的项目,剩余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可延长至一年。

  十四、允许土地分割处置和项目分期开发建设。公布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具备分期开发建设条件的项目,允许在缴纳50%以上土地出让金后,分期办理不超过已缴纳出让金比例的土地不动产权证,首期土地不动产权证仅限用于办理预售许可。对存在涉稳风险的房地产项目,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对分期建设的剩余土地进行分割处置和办证。

  十五、优化规划约束条件和容积率计算规则。县(市、区)可根据车位供需情况,自主合理调整住宅项目车位配比。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由不宜大于3.2米调整为不宜大于3.6米。已批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允许按此规定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

  自2024年6月5日起,章贡区、南康区、赣县区、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通过招拍挂方式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住宅项目,为小区提供公共服务的位于建筑首层的单层有顶盖、两侧通透开敞、顶盖宽度不超过3.9米的风雨连廊,独立配建的非机动车棚,建筑物屋顶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人防报警间、通信基站机房、出屋面风井、烟道、水电井,按照相关规范要求配置并经电力部门审核的安装布置有配电变压器及配电屏柜的配电站房、开关站、开闭所,地下车库坡道出入口顶盖,在满足消防安全、供小区业主休闲健身活动的架空层,按规划条件要求配建的垃圾收集房、公共厕所,其建筑面积不纳入项目容积率计算。划拨用地住宅项目参照执行。各县(市)参照执行。城市森林花园住宅项目规划约束条件和容积率计算规则另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六、加快已售新建商品房不动产登记发证。对因房企欠缴税费、土地被抵押或涉及查封等问题无法办证的房地产项目,分类施策、集中攻坚,按照“群众无过错即办证”的原则,及时为购房群众办理登记办证手续。

  除本文件明确的上述政策规定外,《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2〕60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70号)中的其他政策延续执行。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本地房地产政策支持措施。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7月26日

  上饶市

  上饶市落实“一城一策”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新形势,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住房新需求,构建“人、房、地、钱”联动新机制,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按照“一城一策”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商品住宅规划条件

  1.为切实提高住房品质,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住房需求,新出让商品住宅地块容积率严格控制在2.0及以下,并在符合城市风貌管控要求前提下,试点推动低密度、低容积率的高品质住宅项目建设。

  2.大力推广立体生态住宅,鼓励新出让地块按照立体生态住宅建筑实施管理有关规定建设,努力打造一批高品质的立体生态住宅小区。

  二、优化商品住宅设计标准

  3.优化商品住房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对项目周边公共服务设施已满足居民需求的,可按片区进行统筹,避免重复建设,并在土地出让时予以明确;且按要求配建并无偿移交的幼儿园、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等建筑面积不纳入项目容积率计算范围。

  4.在保证安全条件下,商品住宅项目主阳台设计进深由不应大于1.8米调整为不应大于2.4米,次阳台设计进深由不应大于1.2米调整为不应大于1.5米,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超出规定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各类阳台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户型面积的20%,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每套商品住宅设计的设备平台,其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户型面积的3%且不超过5平方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优化凸窗设计要求,凸窗宽度可与房间开间宽度等宽。

  5.优化商品住宅建筑层高设计约束条件。标准层高由不宜大于3.2米调整为不宜大于3.6米;如层高超过3.6米,则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倍数(建筑层高的1/3倍)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6.优化商品住宅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户均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位按不少于1.0个车位/户进行配建;户均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可按不少于0.8个车位/户进行配建。

  7.优化商品住宅项目架空层使用功能。在满足消防安全、作为非营利性公共设施前提下,商品住宅项目架空层可进行半围合(绿植、树木等),设置健身运动、图书阅览、党建活动、儿童游戏、青年交流、老年休闲等小区公共活动功能。架空层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销售或变相以租代售。

  三、优化金融税费支持

  8.充分发挥各级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全面建立项目融资白名单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应进尽进、应贷尽贷。并按照“一地一企一行一策”要求,大力支持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资金贷款,优化贷款审批程序,降低贷款利率,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资金需求。

  9.降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首套房贷最低首付比例降至不低于15%,二套房贷最低首付比例降至不低于25%;取消首套和二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

  10.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可提可贷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职工家庭在当地无成套住房(无独立厨卫),公积金首次贷款已结清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在职职工,贷款上限调整为80万;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贷款上限调整为70万元。允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三孩家庭或者购买装配式建筑住房、立体生态住宅的家庭,在贷款上限的基础上,贷款额度上浮20%;异地缴存职工在上饶本地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享受与本地缴存职工同等贷款政策待遇;探索研究并适时出台针对购买大面积、大空间等高品质改善型住宅的公积金贷款政策。

  11.对新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不再收取商业按揭贷款保证金,并适度降低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收取比例。

  12.落实交易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支持税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市场价格连续3个月环比下降且累计幅度超过10%的地区,及时下调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打通房产置换链条。

  13.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全款购买土地,如提前交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提前交纳的土地出让价款等额部分可由受益财政给予购地款利息补贴(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四、优化预售监管措施

  14.对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部分继续按8%比例核算;在预售监管资金最少保留2%比例前提下,按照监管规定要求,支持使用商业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性独立保函。

  15.房地产项目融资贷款主办银行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行不一致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应变更至主办银行。

  16.稳妥处置“工抵房”“法拍房”。加强对“工抵房”价格管控,网签备案价格应与该小区平均价格相匹配。各地法院依法稳妥开展“法拍房”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商品房价格的监测,积极配合相关法院依法合理确定“法拍房”的起拍价,确保当地商品房价格总体平稳。

  五、优化房产经纪服务

  17.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收费。鼓励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严厉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采取不实报道及恶意竞争等违法行为。

  18.搭建上饶市房产超市。由上饶国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投资建设上饶市房产超市,打造和运营“一站式”房产买卖服务平台,开发线上房产超市系统、移动端APP,设立线下实体超市,提供找房、卖房、租房、评估、担保、贷款咨询、房屋代理、信息查询等一站式闭环服务。各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大力引导企业参与,鼓励企业入驻房产超市,加强宣传与推介,切实降低房屋交易成本。

  19.探索“以旧换新”模式。鼓励国有企业、开发企业、租赁公司等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收旧换新”,充分发挥经纪公司职能,实现“帮卖购新”。

  六、优化拆迁安置途径

  20.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前提下,积极探索“房票”制度,大力实施货币化安置,实现“边征收、边购房、边入住”。

  21.充分利用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支持国有企业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未出售的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七、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22.市级成立房地产行业服务专班,从住建、金融、行政审批等部门和水、电、气、网等专营单位抽调人员集中进驻房产超市办公,主动靠前服务,为房地产企业做好“拿地审批、开发建设、验收交付”等全过程服务。

  23.建立“一地一企一行一策”机制,加大房地产项目融资支持力度。市中心城区试点推出一批面积30亩左右的标准地,通过加强政银企三方联动,为企业开发建设提供融资支持。

  24.优化新建商品房项目审批服务。全面推行“拿地即开工”,分阶段核发施工许可证,支持单独核发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施工许可证;全面优化预售许可办理流程,新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投资比例达到25%以上、主体结构施工形象进度达到±0以上,并已明确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交清土地出让价款后,即可办理预售许可,但在达到规定预售形象进度前,须实行全额预售资金重点监管。

  25.探索现房销售模式。针对试点新推出的现房销售项目,竞得人可申请延期至取得现房销售备案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6.水、电、气、网等专营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服务机制,规范收费行为,明码标价,对不合理收费一律进行清理,切实降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成本。

  27.加强房地产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转型发展方面的带动作用,推动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积极推广高品质住宅建设;同时,切实发挥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行业自律和诚信机制,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优化竞争环境,实现资源共享、互利共赢,推动房地市场稳健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八、优化相关配套措施

  28.提前明确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所属学区。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结合片区学位供给情况,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时,明确项目学区。

  29.优化义务教育入学条件。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业主子女,可凭已备案的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按照当年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办理义务教育入学手续。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在市中心城区(信州区、广丰区、广信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试行一年,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市中心城区之外的其他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2024年7月22日

  吉安市

  吉安房地产新政发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系列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定位,结合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7月19日,我市中心城区出台了推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具体如下:

  1.延续非住宅商品房契税补贴。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购买了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含商业、车位、车库、公寓、写字楼等),并在此期间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由受益财政给予所缴购房契税100%奖励。奖励申请手续参照《吉安市中心城区购房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奖励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延期缴纳实施细则》(吉市建字〔2022〕186号)规定办理,申请受理时间截至2027年6月30日。

  2.实行住房消费、商贸消费联动。自2024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购买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并在此期间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自然人,由受益财政安排资金,对购买人发放一定额度、限定时间内使用的家居、家电、家装等记名式消费券,实现住房消费与消费品更新、商贸等消费的良性联动。

  3.推动住房“以旧换新”。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市场化运作”原则,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展“以旧换新”试点工作,制定收购计划、收购房源条件、群众换房程序等,统一对群众自住的二手住宅进行收购。由市房地产业协会牵头,搭建换房房源信息发布平台,指导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换房群众提供“换新购”服务,促成群众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买改善性新建商品住宅。

  4.推行商品房“租购并举”模式。建立健全住房租赁运营管理和服务体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取部分开发项目商品房房源开展“租购并举”试点工作,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与承租人签订租赁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的租售合同,租金原则上根据市场评估价和市场行情确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承租人可以以租金抵扣房款的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房屋购买权。对于在城南新区、高铁新区开展“租购并举”试点的商品房房源,允许适龄儿童少年凭借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租购合同和水、电及物业费缴纳凭证在城南新区和高铁新区就近办理入学,实现租售同权。

  5.优化购房入学模式。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允许适龄儿童少年、幼儿凭借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购房合同办理入学,具体由当地教育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置。

  6.优化存量房交易管理及税收征管。进一步优化我市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管理及税收征管,将存量房网签备案合同作为纳税申报的依据。对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基准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价格变化等情况,原则上每年至少更新或者确认一次存量房(含非住宅商品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

  7.优化住宅项目阳台进深、建筑层高规划约束条件。在保证结构安全条件下,住宅项目主阳台进深调整为不应大于2.4米、次朝向阳台进深调整为不应大于1.5米。在此进深内的,无论阳台是否封闭,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超出规定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各类阳台投影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户型面积的15%,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由不宜大于3.2米调整为不宜大于3.6米;当层高大于3.6米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倍数(倍数=建筑层高除以3米)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8.推动住宅小区居住空间更优。自2024年7月19日起通过招拍挂方式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和用地规划条件应约定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的配套设施,包括垃圾收集房、公共厕所、变电房(配电室)、开关站、开闭所,幼儿园、托儿所、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社区文体活动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小型垃圾转运站等设施,以及电动自行车停充场所、风雨连廊、架空层、上人屋面等作为不计入公摊的供业主免费开发使用的公共空间,建筑面积不纳入项目容积率计算;每户住宅设置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户型面积的3%且最高不超过5平方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超出前述部分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已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原计算规则实施。

  9.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在符合现行政策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体系,拓宽房源筹集渠道,充分考虑区域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的实际情况,按照以需定购原则,采取以购代建的方式,由政府回购部分交通便捷、就业集中、区位较好,符合户型、面积要求的公寓、新建商品住宅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好用足保障性住房再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向政府选定的地方国有企业发放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或住房租赁团体住房贷款,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鼓励支持房地产企业将整栋未预售的商品住房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经多部门审核认定,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项目,由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方政府,按规定给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并免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

  10.优化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管理。对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项目,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对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办理预售许可的最低预售形象进度为预售楼栋施工至正负零,进一步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不断提高预售资金管理服务水平。允许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车的产权车位办理预售。

  11.全面落实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落地见效,健全合规房地产项目“白名单”制度,项目“白名单”准入条件按国家有关部委意见确定,金融机构不得另行增设前置条件,对暂不符合“白名单”要求的项目,针对性拿出解决方案,做到“能进尽进”、“应贷尽贷”,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企业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各类主体新建、改建和运营长期租赁住房,盘活存量房屋,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租赁住房的投资、开发、建设、运营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全周期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体系。

  12.合理确定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结合我市实际,自7月19日起,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比例下调至3%。支持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适当调低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对已收取的保证金,在符合解付条件时,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应及时解付。

  2024年7月23日

  鹰潭市

  鹰潭市关于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省联席办《关于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赣房商联〔2024〕34号)精神,为更好满足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逆周期调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有序去库存,积极消化存量住房

  (一)实行阶段性购房补贴。自2024年8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含住宅及商业、店铺、公寓、办公楼等非住宅),由房地产项目所在区(管委会)财政给予购房补贴。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以网签备案合同金额为准)总额0.7%给予补贴,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以网签备案合同金额为准)总额1%给予补贴,购买第三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以网签备案合同金额为准)总额2%给予补贴,购买商业、店铺、公寓、办公楼等非住宅的均按购房款(以网签备案合同金额为准)总额2%给予补贴,补贴申报时间截止于2026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月湖区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

  (二)对生育家庭实施差异化购房补助。自2024年8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不含商业、店铺、公寓、办公楼等非住宅)的二、三孩家庭按套给予购房补贴。符合生育政策的二孩家庭(二孩为2013年12月28日及以后出生)给予新建商品住房对应购房款(以网签备案合同金额为准)总额3%的购房补贴,二孩家庭补贴总金额最高5万元;符合生育政策的三孩家庭(三孩为2021年6月1日及以后出生)给予新建商品住房对应购房款(以网签备案合同金额为准)总额6%的购房补贴,三孩家庭补贴总金额最高10万元(具体孩次按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准)。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就高享受一次奖励,补贴资金由市、区(管委会)按3:7比例负担,补贴申报时间截止于2026年6月30日。该补助可以和上述第(一)条叠加领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建局〕

  (三)强化新落户人员等购房政策支持。在我市中心城区无商品房的市民、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新落户我市的人员和在我市中心城区新注册的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于上述期间在我市中心城区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单次购买100㎡以上的商业、店铺、公寓、办公楼等非住宅的(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2万元,补贴资金由市、区(管委会)按3:7比例负担,补贴申报时间截止于2026年6月30日。购房对象同时符合上述第(二)条所规定的,可叠加领取。各类单位全职引进的人才购房补贴按照《鹰潭市人才引进购房补贴兑现实施细则》(鹰建字〔2023〕226号)执行,人才购房补贴不与本文其他购房补贴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委人才办、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局,月湖区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

  (四)鼓励开展商品住房团购活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商品住房团购(5套房屋及以上)活动,引导住房消费预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团购优惠价格可不计入商品房备案价格跌幅比例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促进住房消费活动产生的营销费用,按《鹰潭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鹰府办发〔2021〕16号)有关规定申请拨付。〔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五)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自2024年8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在中心城区购买商业、店铺、公寓、办公楼等非住宅单套或多套累计建筑面积达100㎡以上的(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支持购房业主(自然人)在辖区内享受与住宅同等的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根据房屋实际使用用电、用水、用气性质收取用电、用水、用气费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国网鹰潭供电公司、鹰潭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鹰潭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月湖区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

  (六)落实交易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市中心城区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优化公积金和商业贷款政策。

  1.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双缴存职工首次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提高至100万,单缴存职工首次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提高至80万;双缴存职工第二次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提高至80万,单缴存职工第二次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提高至60万。

  2.提高多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二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三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上浮50%。

  3.提高多孩家庭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二孩家庭月租房提取额度增加500元,三孩家庭月租房提取额度增加1000元。即二孩家庭月租房提取额度为2000元,三孩家庭月租房提取额度2500元。

  4.提高购买高品质住房最高贷款额度。购买装配式住宅、星级绿色住宅、第四代建筑等高品质住宅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

  5.降低房地产企业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比例。对新发放的期房收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比例由5%下降为2%。对列为保交房项目的楼盘,提前释放存量贷款保证金的60%至规定账户。

  6.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仅以拟购房所在区(管委会)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的居民家庭在当地已购商品住房总套数为核算依据,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不计入住房套数。若购房人在拟购住房所在区(管委会)有住房,能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源信息编码并已挂牌出售证明的,可按核减后名下住房套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鹰潭市分行、市自然资源局〕

  (八)大力实施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对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和已摸底确认的 C、D 级危房,特别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预制楼板房屋加快开展征收拆迁工作,大力推行“房票”安置方式。争取省国开行和省农发行贷款等金融支持。〔责任单位:月湖区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

  (九)支持收购商品房去库存。优先利用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房的政策,完成年度配售型保障房和配租型保障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机关、医院、中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等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开工建设办公用房、干部职工宿舍、周转房、人才房等,确有必要的,经审批后可按规定就近购买库存商品房或写字楼等方式进行筹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月湖区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

  (十)优化调整学位准入政策。在学位供给允许的情况下,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支持购房人凭经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契税缴纳凭证和适龄儿童、少年户口向新购商品住房所在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入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二、稳步调结构,科学优化增量住房

  (十一)合理控制房地产用地供应节奏。根据市场需求及时优化住宅用地和商业服务业用地规模和结构,实行分类管控,合理控制新增房地产用地。对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原则上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出让;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18个月(不含)至36个月之间的城市,按照“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根据本年度内盘活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面积(包括竣工和收回)动态确定其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面积上限,并严格落实“熟地”“净地”供应制度。对商业办公类商品房去化周期连续3个月超过36个月的,除省、市重点招商项目外,原则上暂停新的商业服务业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出让。存量商业服务业用地的盘活按照《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盘活存量商业服务业用地和探索推进新型产业用地配置的通知》(赣自然资字〔2024〕32号)文件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月湖区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

  (十二)允许合理调整存量房地产项目用地规划条件。自文件印发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存量房地产项目用地,为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和增加公共空间等正向优化,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的,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完成所在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容量评估、交通影响评价等可行性研究,在确保安全、公正、不妨碍相邻关系基础上,按程序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予以调整。如涉及修改详细规划的,应按法定程序进行。规划条件依法调整后,应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月湖区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

  (十三)支持调整住房套型结构和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对原已进行规划设计但未开工的商品住宅项目(包含部分已开工但未开工区域相对独立的商品住宅项目),在不超过原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限高、日照等修建性规划指标和不改变原建筑风格并满足公建配套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各区(管委会)可根据土地区位的实际情况,结合区域交通影响评价在土地出让时调整停车设施配建有关标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交警支队,月湖区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

  (十四)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和阳台进深、建筑层高约束条件。通过招拍挂方式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配建的垃圾收集房、公共厕所、变电房(配电室)、开关站、开闭所,以及风雨连廊、首层架空层、上人屋面等作为公共空间供业主免费开发使用的建筑,建筑面积不纳入项目容积率计算;每户住宅设置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户型面积的3%且最高不超过5平方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超出前述部分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住宅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用于储藏功能的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可不计入容积率。

  在保证结构安全条件下,住宅项目主阳台进深由不应大于1.8米调整为不应大于2.4米,次阳台进深由不应大于1.2米调整为不应大于1.5米,在此进深内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超出规定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各类阳台投影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户型面积的15%,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由不宜大于3.2米调整为不宜大于3.6米;当层高大于3.6米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倍数(建筑层高的1/3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已批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允许按此规定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十五)提高住房建设品质。在中心城区土地出让时探索设置星级绿色居住建筑标准、装配率等出让条件,落实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好房子理念,优化居住区设计,提高建筑品质,加大立体生态住宅、低密度住宅供给,打造好房子“样板”,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于高品质、改善性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月湖区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

  (十六)激励房地产开发项目创先争优。对当年获得“广厦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当年获得江西省优秀楼盘奖的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由房地产项目所在区(管委会)财政支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月湖区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

  三、全力稳市场,稳妥化解风险问题

  (十七)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坚持因城施策,压实属地政府、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各方责任,加强现场调度,对照计划加快推进“保交房”建设进度。对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隐患进行摸排,实行“一楼一策”逐个予以化解,2024年底实现“保交房”项目交付率完成80%以上,2025年12月底前完成交付率90%以上,2026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保交房任务,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鹰潭金融监管分局、人民银行鹰潭市分行,月湖区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

  (十八)推行“白名单”存贷挂钩机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监管、银行机构等部门参加的定期会商机制,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帮助问题项目修复,推动符合“白名单”条件的项目“应进尽进”,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应贷尽贷”,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建立银行支持“白名单”项目正向激励机制,将财政性的存款、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基金、预售资金监管等各类资金倾斜存放至对融资协调机制支持力度大、“白名单”项目审批通过率高并入库项目多、实际放款金额高的银行金融机构。〔责任单位:市住建局、鹰潭金融监管分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九)支持稳妥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自该文件印发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的政策规定,对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目前尚未开工以及已开工未竣工的房地产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处置闲置存量土地项目清单,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后妥善处置。在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通过依法依规收回、收购等方式稳妥处置已出让闲置存量土地。坚持以需定购,按照明确的保障性住房定价机制,可以房屋销售价格扣除建安成本及合理利润,作为土地价格收购的高限;市场评估价格,或企业实际支付的原地价款、利息及经审计确认的直接投入之和低于高限的,从低确定土地收购价格。收回、收购的存量土地,鼓励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优化规划条件后重新供应,帮助企业纾困解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月湖区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

  (二十)合理降低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结合实际调低新发放商业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提前释放存量贷款保证金支持保交房项目建设。符合保证金解付条件的,应及时将保证金退付至规定账户内。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比例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纳入处置闲置存量土地项目清单,以及调整规划条件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的情形,确需延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可按规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协商调整约定的分期缴纳时间和比例,适当延迟价款缴纳时间,最迟应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并支付延期之前的违约金和利息,延期期限内免除违约金及利息。支持土地竞买人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具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式的保函缴纳土地交易市场竞买保证金。〔责任单位:鹰潭金融监管分局、人民银行鹰潭市分行、市自然资源局,月湖区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

  (二十一)支持房地产用地转让盘活利用。自该文件印发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于因规划调整、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造成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规定分割宗地。对于企业因经营需要不再继续开发,或无法继续开发的部分,可分割宗地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开发利用。允许未达到项目投资额25%的土地,在签订转让协议后,先办理预告登记,在投资额达到法定转让条件后再办理转让手续。推动房地产用地转让时“带押过户”,促进土地二级市场流通转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月湖区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

  (二十二)支持房地产项目分期开发建设。探索制定支持房地产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政策,细化有关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审批手续措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月湖区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

  (二十三)支持房地产项目分区域规划核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满足使用功能,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按建设时序同步实施的情况下可分期规划核实,因保交房、稳民生等特殊情况确需分单体工程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其他相关部门同意后,可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体工程分期进行规划核实。〔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国动办〕

  (二十四)支持房地产项目分段竣工验收。通过告知承诺、银行履约保函等的方式,在项目工程规划、消防、人防、排水管网、质量和档案验收完成后,完成分段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支持主体工程或单体建筑尽快投入使用,其他验收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项目末期验收时再予以核验。〔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国动办、市城管局、市行政审批局〕

  (二十五)稳妥处置“工抵房”“法拍房”。加强对“工抵房”价格管控,网签备案价格应与该小区平均价格相匹配。法院依法稳妥开展“法拍房”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商品房价格的监测,积极配合相关法院依法合理确定“法拍房”的起拍价,确保当地商品房价格总体平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十六)稳步推进现房销售。密切跟进国家现房销售支持政策,学习借鉴外省市现房销售试点经验,及时研究我市现房销售政策储备,稳步推进现房销售。〔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

  (二十七)推动“带押过户”“交房即交证”。进一步优化不动产“带押过户”办理流程,人行和金融监管部门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研究办理跨行“带押过户”涉及的资金结算、资金监管等具体举措,推动跨行“带押过户”全面落实;贯彻落实好“交房即交证”工作部署,打通房地产项目上下游各环节堵点、做好各部门业务衔接,推动新建商品房项目在房屋交付同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提升二手房流通率,激发市场交易活力。〔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国动办、市税务局、人民银行鹰潭市分行、鹰潭金融监管分局〕

  (二十八)着力化解房地产领域问题楼盘。落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工作专班机制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攻坚化解一批推进化解困难、资金短缺、保交房有逾期风险的重点项目,加快解决已交付商品房项目各类影响办证的问题,对未竣工验收、未规划核实、土地被抵押、涉及查封、房地产企业欠缴税费等导致办证难的各种情形,实行分类施策,开展集中攻坚,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办理登记发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月湖区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

  本文件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已明确时间的以本文件规定时间为准,原政策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期间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以国家和上级政策为准。贵溪市、余江区参照制定本级实施意见。

  2024年7月26日

  萍乡市

  关于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新变化,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降低个人首付比例

  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萍乡市分行、萍乡金融监管分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取消住房商业性个人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根据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指导辖内金融机构做好自律管理工作,密切监测辖内金融机构在政策落实后的利率执行情况,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强化市场主体自主协商,推动房地产市场充分竞争后形成新的较为稳定的均衡水平。(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萍乡市分行、萍乡金融监管分局、市政府办公室)

  (三)优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

  取消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限制,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就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开通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业务;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在原“等额本息”的贷款还款方式上,增加“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提高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最高额度,萍乡市双职工购建第一套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标准及可贷额度,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只需符合住房公积金“限高保低”政策规定,即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当年最高月缴存额标准,不得低于最低月缴存额标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加大银行信贷支持

  对购买商业办公类商品房申请购房贷款的,银行机构应按照“应贷尽贷、应快尽快”的原则发放按揭贷款,鼓励银行机构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低限发放商业办公类用房购房贷款。鼓励银行机构结合中小微创新企业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支持对商业办公类商品房自持、租赁及运营的信贷需求。(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萍乡市分行、萍乡金融监管分局、市政府办公室)

  二、优化房地产项目用地和规划管理

  (五)优化新增用地供应

  建立对应商品房去化周期、房地产用地存量的房地产用地供应调节机制,合理控制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开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增房地产用地,对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原则上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出让;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18个月(不含)至36个月之间的,按照“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根据本年度内盘活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面积(包括竣工和收回)动态确定其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面积上限。将临水、临湖、近山等生态环境优美以及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配套较好的区域作为优质住房重点建设片区。完善城市功能,补齐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短板。当商业办公类商品房去化周期连续三个月在24-36个月时,原则上当年非住宅商品房用地供应计划转化为建筑面积总量不超过上三个年度平均销售总量;去化周期连续三个月超过36个月时,除市重点招商项目外,原则上暂停新的商业办公类商品房项目用地出让。严格控制新增商住混合用地中商业用地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确需调整的,由资规部门依法依规提请市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审议。新出让的商业办公类房地产项目用地,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使用,严禁擅自改变为居住用途或类住宅公寓。对地块内商业相对集中布局的商住混合项目,应当充分考虑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划分问题,科学规划设施设备布局,尽量避免商业、住宅有关设施设备共建共用。(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

  (六)促进存量土地流通转让

  自该文件印发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于因规划调整、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造成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规定分割宗地。对于企业因经营需要不再继续开发,或无法继续开发的部分,可分割宗地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开发利用。允许未达到项目投资额25%的土地,在签订转让协议后,先办理预告登记,在投资额达到法定转让条件后再办理转让手续。推动房地产用地转让时“带押过户”,促进土地二级市场流通转让。鼓励制定支持房地产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政策,细化有关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分期进行规划核实等措施。(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

  (七)支持收回收购已出让闲置土地

  自该文件印发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的政策规定,对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目前尚未开工以及已开工未竣工的房地产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处置闲置存量土地项目清单,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后妥善处置。在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通过依法依规收回、收购等方式稳妥处置已出让闲置存量土地。坚持以需定购,按照明确的保障性住房定价机制,可以房屋销售价格扣除建安成本及合理利润,作为土地价格收购的高限;市场评估价格,或企业实际支付的原地价款、利息及经审计确认的直接投入之和低于高限的,从低确定土地收购价格。收回、收购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优化规划条件后重新供应,帮助企业纾困解难。(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八)允许合理调整存量房地产项目用地规划条件

  自该文件印发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存量房地产项目用地,为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和增加公共空间等正向优化,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的,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完成所在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容量评估、交通影响评价等可行性研究,在确保安全、公正、不妨碍相邻关系基础上,按程序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予以调整。如涉及修改详细规划的,应按法定程序进行。规划条件依法调整后,应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 

  (九)合理降低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

  调低新发放商业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比例,提前释放存量贷款保证金支持保交房高风险项目建设。符合保证金解付条件的,应及时将保证金退付至规定账户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比例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纳入处置闲置存量土地项目清单,以及调整规划条件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的情形,确需延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可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调整约定的分期缴纳时间和比例,适当延迟价款缴纳时间,最迟应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缴清。支持土地竞买人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具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式的保函缴纳土地交易市场竞买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政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萍乡市分行、萍乡金融监管分局、市资规局)

  (十)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和阳台进深、建筑层高约束条件

  通过招拍挂方式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配建的垃圾收集房、公共厕所、变电房(配电室)、开关站、开闭所,以及风雨连廊、首层架空层、上人屋面等作为公共空间供业主免费使用的建筑,建筑面积不纳入项目容积率计算;每户住宅设置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户型面积的3%且最高不超过5平方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超出前述部分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在保证结构安全条件下,住宅项目主阳台进深由不应大于1.8米调整为不应大于2.4米,次阳台进深由不应大于1.2米调整为不应大于1.5米,在此进深内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超出规定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各类阳台投影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该套型总建筑面积的15%,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由不宜大于3.2米调整为不宜大于3.6米;当层高大于3.6米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倍数(建筑层高的1/3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已批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允许按此规定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

  若项目经属地政府(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为商品住宅品质提升项目,相关要求按《江西省商品住宅品质提升设计指引(试行)》《萍乡市新一代住宅建设指引》执行。(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

  (十一)支持调整住房套型结构和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对原已进行规划设计但未开工的商品住宅项目,在不超过原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限高、日照等修建性规划指标和不改变原建筑风格并满足公建配套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属地政府(管委会)在满足小区居民当下以及将来停车需求前提下,自主调整住宅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避免出现车位供需失衡。(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

  三、促进商品房销售

  (十二)支持试点现房销售

  进一步优化完善现房销售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验收备案等制度,压缩项目开工、验收时间,提高项目开发、上市效率。属地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实际试点现房销售,对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进一步加大白名单融资政策倾斜力度,支持商品住房项目达到现房销售的条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国动办、市城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萍乡市分行、萍乡金融监管分局)

  (十三)支持收购商品房去库存

  优先利用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房的政策,完成年度配售型保障房和配租型保障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各级机关、医院、中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等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开工建设办公用房、干部职工宿舍、周转房、人才房等,确有需要的,经审批后可通过按规定就近购买库存商品房或写字楼等方式进行筹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中国人民银行萍乡市分行、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国资委)

  (十四)实行“以旧换新”交易模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置换购房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以居民旧房置换房企定向新房”,三方协商一致签订购房协议,旧房可由房企或房地产经纪机构直接购买,也可委托房企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代销,代销完成后购买约定新房。资规部门按照实际交易情况为买卖双方办理房屋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支持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收购居民旧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

  (十五)降低商业办公类房屋使用成本

  对改建改造改用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其他租赁住房的商业办公类商品房,以及本措施印发前已批准建设且符合燃气铺设有关规范的商服用地性质类住宅公寓,允许铺设燃气管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用水、用气价格,落实“一户一表”,根据房屋实际用电性质收取用电费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城管局、国网萍乡供电分公司)

  (十六)优化调整学位准入政策

  在学位供给允许的情况下,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支持购房人凭经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契税缴纳凭证和适龄儿童、少年户口向新购商品住房所在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入学,具体由当地教育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公安局)

  (十七)降低房屋交易成本

  支持税务部门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优化完善土地增值税征管期限。对市场价格连续3个月环比下降,且累计幅度超过10%的地区,依据房地产市场运行、价格变化等情况下调存量房最低交易计税价格,加强电子发票、电子完税证明在不动产登记办税服务中的推广应用,促进存量房交易,打通房产置换链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落实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八)支持拆分销售模式

  研究出台将整体商业办公类商品房拆分成可进行销售、登记的独立单元的相关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满足有关规定条件下,不改变用途和不影响消防、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按程序申请拆分销售。(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

  (十九)推进网签备案与预告登记并行办理 

  依托“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积极推行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告抵押权登记的合并办理,实现三类业务的集成合一。继续深化“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带押过户”等改革举措,提升房地产领域办事便利度。(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

  (二十)培育产业氛围

  加快培育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循环产业和楼宇经济,形成特色街区、双创基地和总部经济。支持将存量商业办公类商品房用于创客空间、创业中心、创业工坊、产业孵化基地等,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在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开区行政管辖范围内购买商业办公类商品房用于自主创业的,并在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完成网签备案的,按照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认定发放,但相关补贴不得与税费挂钩,补贴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二十一)推动新一代住宅建设

  优化增量住房供给,推动住宅品质改善提升,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智能、安全、适老、经济、绿色、美观、健康的理念,以提升质量、功能、性能、服务为核心,从规划布局、公共设施、环境营造等方面提升住区空间品质,从户型设计、空间优化、材料选用等方面提升住宅性能品质,从物业管理、维护更新等方面提升住区服务品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城管局、市工信局、市城管局、市国动办、市教育局)

  四、稳妥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

  (二十二)加快推进保交房工作

  全面排查已售逾期难交付的商品住房项目,建立已售难交付项目信息台账,制定市、区商品房项目保交房攻坚战实施方案,组建市、区保交房工作专班,按照应当续建、应当缓建、应当停建的原则进行摸排分类,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行“一项目一策”分类处置,攻坚化解已售逾期难交付商品房项目的交付风险,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政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萍乡市分行、萍乡金融监管分局)

  (二十三)积极推进“白名单”制度建设

  市、区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监管、地方金融管理、银行机构等部门参加的定期会商机制,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帮助问题项目修复,推动符合“白名单”条件的项目“应进尽进”,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应贷尽贷”,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建立银行支持“白名单”项目正向激励机制,对于能同舟共济且支持力度大的主办银行,支持采取措施予以正向激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萍乡金融监管分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十四)加快解决存量商品住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落实属地政府(管委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级工作专班机制的作用,加快解决已交付商品住宅项目各类影响办证的问题,对未竣工验收、未规划核实、土地被抵押、涉及查封、房地产企业欠缴税费等导致办证难的各种情形,实行分类施策,开展集中攻坚,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办理登记发证。(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税务局、市国动办、市住建局)

  (二十五)稳妥处置“工抵房”“法拍房”

  加强对“工抵房”价格管控,网签备案价格应与该小区平均价格相匹配。市、区人民法院依法稳妥开展“法拍房”工作,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商品房价格的监测,积极配合相关法院依法合理确定“法拍房”的起拍价,确保当地商品房价格总体平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持续支持不同购房需求

  (二十六)继续实行阶段性购房补贴

  在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开区行政管辖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属首次购买的,每套补贴10000元。属改善型购买的,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套补贴5000元;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补贴8000元。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二孩、三孩家庭群体(计算时间截止商品房合同备案日),购房时凭户口本或出生证明,分别给予家庭群体2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的补贴。上述补贴不重复享受,只可按最高标准享受一次,购房补贴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全额保障。购房补贴政策有效期为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补贴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

  (二十七)继续实施青年人才购房政策

  对各类院校毕业生与本市企业或教育、医疗类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就业人员;或办理了营业执照,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在萍购买商品住房的,按博士、硕士、本科、专科、中专(技校生),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未尽事宜遵照《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各类院校毕业生来萍留萍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萍府办发〔2022〕13号)文件精神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二十八)继续实施新市民购房政策

  对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开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户籍以外的购房人在该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网签合同且缴纳契税的,由受益财政按地方所得部分50%给予补贴,按照先征后补的原则发放,该政策有效期为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补贴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资规局)

  (二十九)继续支持满足老龄化社会购房需求

  在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开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工作、生活的常住人口,鼓励其近亲属来萍投亲养老,对投靠人本人或被投靠人新购一套住房的,在符合无房无贷、无房有房贷记录以及有一套房且贷款已结清等相关政策规定情况下,继续按首套房商业贷款政策执行。(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萍乡市分行、萍乡金融监管分局、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十)继续支持个人住房贷款需求

  各银行机构实行“认贷不认房”的认定标准,对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并已全部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在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开区行政管辖范围内首次购买住房的,不受已有异地住房贷款影响,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开区行政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仅以拟购商品住房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的居民家庭在当地已购商品住房总套数为核算依据,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不计入住房套数;若购房人在拟购商品住房所在地有住房,能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源信息编码并已挂牌出售证明的,可按核减后名下住房套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满足以上任一情形的,即可享受对应最优住房贷款政策。(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萍乡市分行、萍乡金融监管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建局、市资规局)

  (三十一)继续对房屋征收安置对象采取货币化安置并对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实施购房补贴

  继续对房屋征收安置对象采取货币化安置,并对其在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开区行政管辖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实施购房补贴,购房时凭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征收部门开具的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各区可在不低于此标准的情况下自行调整),购房补贴由受益财政全额保障。该补贴措施有效期为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财政局)

  (三十二)继续对搬离C、D级危房的购房人实施购房补贴

  继续对搬离C、D级危房,且采取了相应的管控整治措施,在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开区行政管辖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购房时凭C、D级危房所在地的住建部门开具的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购房补贴由受益财政全额保障。该补贴措施有效期为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财政局)

  本措施适用于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开区,自2024年6月1日施行至2025年5月31日(除国家、省另有时间规定的措施外),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萍府办发〔2023〕19号)自2024年6月1日失效,未兑现完毕的政策或补贴按原政策执行。购房者如退房,应在退还享受的相应补贴后,资规部门再为其办理网签备案撤销手续。

  本政策措施由市住建局牵头负责解释工作,具体政策措施牵头部门或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出台实施细则。芦溪县(含武功山风景名胜区)、上栗县、莲花县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政策细则。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0日

  景德镇市

  关于进一步推动景德镇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系列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的新形势,统筹做好存量消化和增量优化工作,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有序去库存,积极消化存量住房

  (一)实行住房消费、商贸联动。自2024年9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购买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并在此期间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新落户人员、新注册经营主体企业高管、各类单位全职引进的人才、城镇无房市民等人群,由受益财政安排资金,对购买人发放3万元限定时间内使用的家居、家电、家装等记名式消费券(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承担50%),实现住房消费与消费品更新、商贸等消费的良性联动。〔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对生育家庭实施差异化购房补助。自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不含商业、店铺、公寓、办公楼等非住宅)的景德镇市常住居民二孩、三孩家庭(子女未满18周岁,截止2024年8月31日)按套给予购房补贴。其中二孩家庭给予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款(已网签备案合同金额为准)总额1%购房补贴;三孩家庭给予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款(已网签备案合同金额为准)总额2%购房补贴(具体孩次按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准)。同一购房家庭只能按最高享受一次奖励,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支出,补贴申报时间截止于2026年6月30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推动住房“以旧换新”。支持房企和居民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以居民旧房置换房企定向新房”,旧房可由房企直接购买,也可委托房企包销、由第三方购买,房企可通过“房票”等形式提前支付旧房房款用于居民购买新房,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按照实际交易情况为买卖双方办理房屋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和纳税服务。〔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

  (四)实施财税优化服务政策。1.政策期间购买中心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且在2025年12月31日前缴清契税的, 购房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完税凭证、进账单等提出补贴申请,由受益财政给予所缴契税50%的消费补贴。2.政策期间纳税人出售本地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本地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针对市场价格连续3个月环比下降且累计降幅超过10%的情形,及时下调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打通房产置换链条。4.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根据省税务局调整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时落实执行有关征管要求。〔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实行“既贷又提”公积金政策;职工家庭在当地无成套住房,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者公积金首次贷款已结清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购买装配式住宅、星级绿色住宅等高品质住宅,或者二孩以上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20%。进一步推进灵活就业人群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制度惠及范围。〔牵头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对已结清所有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继续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牵头单位:景德镇金融监管分局,责任单位:人行景德镇市分行、市住建局〕

  (七)大力实施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对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和已摸底确认的CD级危房,特别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预制板房屋尽快开展征收拆迁工作,大力推行“房票”安置方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适量收购库存商品房。优先利用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房的政策,完成年度配售型保障房和配租型保障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各级机关、医院、中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等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开工建设办公用房、干部职工宿舍、周转房、人才房等,确有必要的,经审批后可按规定就近购买库存商品房或写字楼等方式进行筹集。〔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各级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九)优化调整学位准入政策。在学位供给允许的情况下,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允许购房人凭经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适龄儿童、少年户口向新购商品住房所在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入学,具体由市教育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牵头单位:市教体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稳步调结构,科学优化增量住房

  (十)科学规划增量优质住房用地。结合我市实际和新增优质住房需求,在详细规划编制中,将近郊区,中心城区临江、临湖、近山等生态环境优美以及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配套较好的区域作为优质住房重点建设片区。允许尚未开发建设、拟申请商品住宅品质提升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突破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对所涉及的详细规划进行修改调整,合理降低开发强度上限,适应高品质住宅项目的中低开发强度、高品质开发建设需求。参照《江西省商品住宅品质提升设计指引(试行)》,落实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好房子理念,优化居住区设计,提高建筑品质,加大立体生态住宅、低密度住宅供给。〔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一)允许合理调整存量房地产项目用地规划条件。自该文件印发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存量房地产项目用地,为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和增加公共空间等正向优化,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的,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完成所在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容量评估、交通影响评价等可行性研究,在确保安全、公正、不妨碍相邻关系基础上,按程序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予以调整。如涉及修改详细规划的,应按法定程序进行。规划条件依法调整后,应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价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二)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和阳台进深、建筑层高约束条件。通过招拍挂方式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配建的垃圾收集房、公共厕所、变电房(配电室)、开关站、开闭所,以及风雨连廊、首层架空层、上人屋面等作为公共空间供业主免费开发使用的建筑,建筑面积不纳入项目容积率计算;每户住宅设置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户型面积的3%且最高不超过5平方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超出前述部分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在保证结构安全条件下,住宅项目主阳台进深由不应大于1.8米调整为不应大于2.4米,次阳台进深由不应大于1.2米调整为不应大于1.5米,在此进深内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超出规定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各类阳台投影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户型面积的15%,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由不宜大于3.2米调整为不宜大于3.6米;当层高大于3.6米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倍数(建筑层高的1/3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已批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允许按此规定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

  若项目经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为商品住宅品质提升项目,相关要求按《江西省商品住宅品质提升设计指引(试行)》执行。〔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三)允许调整住房套型结构和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对原已进行规划设计但未开工的商品住宅项目,在不超过原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限高、日照等修建性规划指标和不改变原建筑风格并满足公建配套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在满足小区居民当下以及将来停车需求前提下,结合实际停车位供需情况调整确定住宅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避免出现车位供需失衡。未明确标准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推动地下非人防车位(库)办证。〔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四)优化新增房地产用地供应节奏。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要根据市场需求及时优化住宅用地和商业服务业用地的规模、布局和结构,完善对应商品房去化周期、房地产用地存量的房地产用地供应调节机制,合理控制新增房地产用地供应。合理控制新增房地产用地,当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原则上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出让;当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18个月(不含)至36个月之间,按照“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根据本年度内盘活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面积(包括竣工和收回)动态确定其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面积上限。对商业办公类商品房去化周期连续三个月超过36个月的,除省、市重点招商项目外,原则上暂停新的商业服务业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出让。〔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全力稳主体,稳妥化解风险问题

  (十五)稳妥处置“工抵房”“法拍房”。加强对“工抵房”价格管控,网签备案价格应与周边小区平均价格相匹配。各级法院依法稳妥开展“法拍房”工作,市住建局要加强对商品房价格的监测,积极配合相关法院依法合理确定“法拍房”的起拍价,确保商品房价格总体平稳。〔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六)加快推进保交房工作。建立已售难交付项目信息台账,制定城市商品房项目保交房攻坚战实施方案,组建城市保交房工作专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行“一项目一策”分类处置,攻坚化解已售逾期难交付商品房项目的交付风险,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国动办、景德镇金融监管分局、人行景德镇市分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七)积极推进更多保交房项目进入“白名单”。建立市住建局、景德镇金融监管分局、市金融服务中心、人行景德镇市分行、各银行机构等部门参加的定期会商机制,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帮助问题项目修复,推动符合“白名单”条件的项目“应进尽进”,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应贷尽贷”,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建立银行支持“白名单”项目正向激励机制,对于能同舟共济且支持力度大的主办银行,市保交房专班应采取措施予以正向激励。〔牵头单位:市住建局、景德镇金融监管分局,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人行景德镇市分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八)合理降低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结合我市实际,取消商业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已缴纳保证金的应及时退付至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支持我市保交房项目建设。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要督促企业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比例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纳入处置闲置存量土地项目清单,以及调整规划条件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的情形,确需延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可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调整约定的分期缴纳时间和比例,适当延迟价款缴纳时间,最迟应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允许土地竞买人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具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式的保函缴纳土地交易市场竞买保证金。〔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景德镇金融监管分局、人行景德镇市分行、市住建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九)允许稳妥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自文件印发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的政策规定,对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目前尚未开工以及已开工未竣工的房地产用地,由市政府建立处置闲置存量土地项目清单,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后妥善处置。在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允许通过依法依规收回、收购等方式稳妥处置已出让闲置存量土地。坚持以需定购,按照明确的保障性住房定价机制,可以房屋销售价格扣除建安成本及合理利润,作为土地价格收购的高限;市场评估价格,或企业实际支付的原地价款、利息及经审计确认的直接投入之和低于高限的,从低确定土地收购价格。收回、收购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优化规划条件后重新供应,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支持房地产用地转让盘活利用。自文件印发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于因规划调整、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造成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规定分割宗地。对于企业因经营需要不再继续开发,或无法继续开发的部分,可分割宗地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开发利用。允许未达到项目投资额25%的土地,在签订转让协议后,先办理预告登记,在投资额达到法定转让条件后再办理转让手续。推动房地产用地转让时“带押过户”,促进土地二级市场流通转让。制定支持房地产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政策,细化有关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分期进行规划核实等措施。〔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一)加快解决存量商品住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落实属地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级工作专班机制的作用,加快解决已交付商品住宅项目各类影响办证的问题,对未竣工验收、未规划核实、土地被抵押、涉及查封、房地产企业欠缴税费等导致办证难的各种情形,按照“群众无过错即办证”的原则,及时为群众办理登记办证手续。〔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住建局、市税务局、人行景德镇市分行、景德镇金融监管分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本措施仅限中心城区范围内,包括珠山区、昌江区、高新区及昌南新区。乐平市、浮梁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或出台本地房地产政策支持措施。本措施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各相关牵头部门可会同责任单位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或者实施细则。 

  九江市

  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行“购房优惠券”补贴政策。2024年8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在中心城区(不含柴桑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发放总计1000张购房优惠券(按商品房合同提交备案时间先后顺序),购房优惠券面额为合同约定的所购商品住房总价款的10%(其中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承担5%)。购房优惠券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在商品房合同签订时以电子券形式同时发放使用,购房优惠券不能用于交纳定金、首付款。可使用购房优惠券的房地产项目名单,由自愿承担5%的购房优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提出申请并做出保交房承诺,经市住建部门汇总后向社会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兑现,涉及资金由受益财政全额保障。鼓励各县(市)和柴桑区在财政承受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参照实行“购房优惠券”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实行“房票”安置政策。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除国家规定必须新建的外,一律停止新建安置房,实行房票安置政策。确需实物安置的,原则上以购买存量新建商品住房方式予以安置。房票实行实名制管理,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初始持有人为房屋被征收人,可转让一次,转让时应到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中心城区(含柴桑区)房票票面总额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含货币补偿奖励部分)+房票购房奖励。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费、装修补偿等其他费用不计入房票票面总额,仍按原渠道以现金形式发放。房票购房奖励最高为该房票房屋货币补偿款的20%(其中最高5%由所购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以开具房票时间至购房时间(商品房合同备案时间)分阶段递减,超过12个月购房不再享受。房票不找零,一张房票可用于购买一套或同一项目多套商品房,也可多张房票购买一套商品房。由自愿承担房票购房奖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提出房票使用申请并做出保交房承诺,经所在区住建部门审核,报市住建部门汇总后向社会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房票,按房票发放地相关政策进行兑现。市中心城区统一制定出台房票安置政策,其他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出台本地房票落实政策。各县(市、区)拟采取的安置方式须提前向市房地产市场会商协调暨涉稳风险防范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城市住房“以旧换新”。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购房者三方联动,通过市场化交易模式实现城市住房“以旧换新”。探索在各县(市、区)政府财政补贴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下,由房企和居民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以居民旧房置换房企定向新房”,旧房可由房企直接购买,也可委托房企包销,由第三方购买,有关部门按照实际交易情况为买卖双方办理房屋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和纳税服务。对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卖旧买新的购房者,其所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可按首套房享受首付比和按揭利率优惠。鼓励银行金融机构支持国有企业、地方政策性住房经营主体、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收购存量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住房、市场租赁房、文旅民宿、公寓等。(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行九江市分行、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文广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继续开展购房促销活动。市中心城区在已开展2期“买房抽大奖”活动的基础上,对2024年12月31日前购房的继续开展“买房抽大奖”活动,每完成新建商品住房网签1000套,组织开展一期抽奖活动(原则上不超过4期)。每期抽奖活动设特等奖1名(奖励50%购房款同等现金,最高为50万元)、一等奖2名(奖现金20万元)、二等奖3名(奖现金10万元)、三等奖20名(奖现金5万元),抽奖活动以《九江市中心城区“买房抽大奖”活动实施细则》为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房地产业协会,浔阳区、濂溪区人民政府,九江经开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

  五、落实交易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支持税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对市场价格连续3个月环比下降且累计幅度超过10%的地区,及时下调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打通房产置换链条。税务部门根据总局、省税务局规定适时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优化完善土地增值税征管期限。(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住房信贷支持。下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其中首套住房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为不低于25%。取消我市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结合实际调低新发放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保证金比例,提前释放存量房贷款保证金,支持保交房项目建设。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出“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承诺后,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将保交房项目住房公积金存量贷款保证金比例降至2.5%,超出部分提前释放,以支持我市保交房项目建设。符合保证金解付条件的,及时将保证金退付至规定账户内。对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和已摸底确认的CD级危房,按省有关文件要求,由省国开行和农发行给予贷款等金融支持。(责任单位:人行九江市分行、九江金融监管分局、市住建局)

  七、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国家政策低限执行。职工家庭在当地无成套住房,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者公积金首次贷款已结清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在中心城区购房的,夫妻双职工缴存家庭、单职工缴存家庭的贷款最高限额分别提高至100万元/户、60万元/户;在本市县(市)购房的,夫妻双职工缴存家庭、单职工缴存家庭的贷款最高限额分别提高至60万元/户、40万元/户。二孩、三孩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上调10%、20%;优秀基础及以上人才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20%;缴存职工购买装配式住宅、星级绿色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20%,上述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百分比按最高标准享受一次,不叠加享受。

  实行“既提又贷”公积金政策,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首付款后,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每月对冲还贷和提前还款,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满5000元可不限次数提前还款。

  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积极扩大长江中游城市群、赣鄂湘区域城市异地缴存互认互贷合作范围,区域发展合作协议城市缴存职工享受本地职工贷款同等待遇。进一步推进灵活就业人群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灵活就业人员在贷款条件、贷款额度等方面均享受单位缴存职工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八、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仅以拟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的居民家庭在当地已购商品住房总套数为核算依据,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不计入住房套数。若购房人在拟购住房所在地有住房,能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源信息编码并已挂牌出售证明的,可按核减后名下住房套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全面落实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全面建立融资“白名单”项目“推送-反馈”工作闭环和贷款“发放-使用-偿还”管理闭环机制,落实“存贷挂钩”机制,符合条件项目要“应进尽进”“应贷尽贷”。金融机构对城市融资协调机制推送的项目名单应按“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进行评估,及时反馈合格“白名单”、不合格名单及原因。对不合格名单的项目,协调机制应尽快进行问题项目的修复工作,达到条件后再列入“白名单”。项目“白名单”准入条件按国家有关政策确定,金融机构不得另行增设前置条件。积极组织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帮助房企制定融资方案,给予相应支持。(责任单位:九江金融监管分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进一步优化预售资金管理。优化中心城区预售监管资金使用流程,压缩审核时间。因出现延期交付风险的项目,经辖区政府核实确认,并承诺确保完成该项目保交房任务的,允许采用“点对点”方式应急使用重点监管资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浔阳区、濂溪区人民政府,九江经开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

  十一、支持房地产交易“减负”。 全面落实存量房“带押过户”,简化抵押存量房交易程序,符合相关条件的已抵押存量房,无需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实现“带押过户”,节约交易双方资金和时间成本。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提质降佣”,合理降低销售环节成本。实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确保交易真实性,减少交易风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司法局、九江金融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稳妥处置“工抵房”“法拍房”。 经辖区政府核实确认并提交书面申请,允许保交房项目预售监管资金未到账的“工抵房”进行合同网签备案。加强对“工抵房”的价格管控,网签备案价格应与该小区平均价格相匹配。稳妥开展“法拍房”工作,要加强对当地商品房价格的监测,积极配合相关法院依法合理确定“法拍房”的起拍价,确保当地商品房价格总体平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加快商品住房去库存。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展住房团购活动。优先利用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房的政策,完善年度配售型保障房和配租型保障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各级机关、医院、中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等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开工建设干部职工宿舍、周转房、人才房等,确有必要的,经审批后可按规定就近购买库存商品住房进行筹集。充分利用九江优质医疗、文旅、教育、生态资源,出台政策吸引周边省市人群来本市创业就业、购房落户、养老度假,实现住房去化多样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委、市文广旅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支持商业库存去化。已出让的商业、商住或可兼容商业性质的用地,在满足土地出让合同及招商协议的前提下,确需设置服务型公寓产品的(其计容建筑面积与商业计容建筑面积之比原则上不超过50%),由建设单位依法按程序报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个人购买经批准建设的服务型公寓,享受与该区域住宅同等落户政策及用水、用气、用电标准,并可根据当地学位供给情况按政策统筹安排入学。对已建成的闲置存量商业类商品房,经批准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他产业用房,改建后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建办公用房,确有需要可按规定就近购买库存商业类商品房解决。(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支持商品房现房销售。积极探索商品房现售销售试点。中心城区2024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签订商品住房现售合同且完成契税缴纳的个人,可享受100%购房契税补贴优惠。(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六、优化调整学位准入政策。加快拟出让土地和新建住房项目比较集中区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划建设,完善教育配套资源,统筹学位供给情况,调整学位准入政策。支持购房人凭经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直接办理落户,并在学区有空余学位情况下安排就近入学。新出让土地在明确楼盘体量的基础上,可在供地前明确学区划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七、积极发展高品质住宅。支持在详细规划编制中,将近郊区,中心城区临江、临湖、近山等生态环境优美以及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配套较好的区域作为优质住房重点建设片区。参照《江西省商品住宅品质提升设计指引(试行)》有关规范,落实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理念,优化设计,提高建筑品质。优化完善《九江市城市森林花园建筑工程试点工作方案》,引导空中庭院、空中森林花园建筑发展。支持各地对尚未开发建设、拟申请商品住宅品质提升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突破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对所涉及的详细规划进行修改调整,合理布局建设风雨连廊、公共架空层、室外休憩和活动场地,增加更多可变空间。将高品质住房项目纳入金融支持范围,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通过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信贷融资成本等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人行九江市分行、九江金融监管分局)

  十八、优化新增房地产用地供应节奏。根据市场需求及时优化住宅用地和商业服务业用地的规模、布局和结构,完善对应商品房去化周期、房地产用地存量的房地产用地供应调节机制,合理控制新增房地产用地供应。对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原则上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出让;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18个月(不含)至36个月之间的县(市、区),按照“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根据本年度内盘活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面积(包括竣工和收回)动态确定其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面积上限。对商业办公类商品房去化周期连续3个月超过36个月的,除省、市重点招商项目外,原则上暂停新增商业服务业建设用地报批、出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九、稳妥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的政策规定,对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目前尚未开工以及已开工未竣工的房地产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处置闲置存量土地项目清单,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后妥善处置。对纳入处置闲置土地项目清单,以及调整规划条件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的情形,确需延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可按规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协调调整约定的分期缴纳时间和比例,适当延迟价款缴纳时间,最迟应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缴清。支持土地竞买人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具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式的保函缴纳土地交易市场竞买保证金。在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通过依法依规收回、收购等方式稳妥处置已出让闲置存量土地。各地应坚持以需定购,按照明确的保障性住房定价机制,可以房屋销售价格扣除建安成本及合理利润,作为土地价格收购的高限;市场评估价格,或企业实际支付的原地价款、利息及经审计确认的直接投入之和低于高限的,从低确定土地收购价格。收回、收购的存量土地,鼓励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优化规划条件后重新供应,帮助企业纾困解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支持房地产项目分期开发建设和土地分割处置。制定支持房地产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政策,明确分期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分期进行规划核实等措施。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于因规划调整、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造成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规定分割宗地。对于企业因经营需要不再继续开发,或无法继续开发的部分,可分割宗地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开发利用。允许未达到项目投资额25%的土地,在签订转让协议后,先办理预告登记,在投资额达到法定转让条件后再办理转让手续。加快推进房地产用地转让时“带押过户”,实现“带押过户”业务跨行办理。鼓励分割宗地后由当地政府依法依规收回,重新出具规划条件后重新供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允许合理调整存量房地产项目用地规划条件。为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和增加公共空间等正向优化,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存量房地产项目用地,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的,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完成所在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容量评估、交通影响评价等可行性研究,在确保安全、公正、不妨碍相邻关系基础上,按程序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予以调整,如涉及修改详细规划的,应按法定程序进行。规划条件依法调整后,应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合理降低开发成本。优化出台房地产开发项目装配式建筑计算规则及绿色建筑执行标准。通过出让方式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用于生活公共配套独立设置的水泵房、垃圾收集屋(房)、配电室(开闭所)、门卫、5G通信机房以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应无偿移交政府的配套设施[幼儿园、托儿所、养老用房(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小型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其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对于上述无偿移交的配套设施,除国家及省级有明确移交标准及土地出让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外,原则上仅须按毛坯房标准移交。统一房产与规划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出台《九江市规划与房产建筑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优化阳台、飘(凸)窗、设备平台、空调板、露台、客厅挑空、楼梯间等的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三、统筹配建居住服务设施。土地出让前,对拟出让地块周边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应按照《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和《九江市城镇社区配套设施设置指南》要求合理布局,除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规定的外,原则上不再重复布置。鼓励商住类项目的配建商业相对集中布置,允许在城市主干道和特殊要求的区域外设置沿街商业。支持按项目性质及户型结构优化调整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允许在小区出让用地范围内设置总机动车泊位数量10%以下的地面机动车泊位。(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四、加快解决存量商品住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落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级工作专班机制的作用,加快解决已交付商品住宅项目各类影响办证的问题,对未竣工验收、未规划核实、土地被抵押、涉及查封、房地产企业欠缴税费等导致办证难的各种情形,实行分类施策,开展集中攻坚,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办理登记发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五、持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持续加强房地产销售市场、二手房市场、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严肃查处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房地产市场政策宣传力度,正面引导住房消费,稳定市场预期。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应对市场变化,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促进市场交易,增强市场信心,形成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住建局、市融媒体中心)

  对于2022年6月2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享受阶段性购房补贴及契税补贴的,补贴申请受理时间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九府办发〔2023〕21号)中相关政策继续有效,如与本措施内容不一致或有重叠,以本措施为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政策为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自文件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制定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

  新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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