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贮存,再向水站或者用户提供用水。
贸易结算水表,是指用户与城市供水企业之间作为结算依据的水表。
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户的各用水系统进行实际测试,确定其各用水系统的水量值,并根据其输入水量与输出水量的平衡关系,分析用水节水的合理水平。
再生水,是指经过处理,满足特定用水水质标准或者水质要求的非饮用水。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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