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
1.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参保单位申请需31日内提交材料,个人申请于一年之内提交。(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没有在30日内提交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认定申请表(请仔细阅读按照表格要求填写,单位申请盖公章,加盖法人印章或法人签字并填写意见、填写单位意见、时间,伤者本人填写意见、签名、时间,表格填写完整。个人申请不单位盖章,但需提供单位和伤者有效联系方式、地址,表格填写完整)。
3.劳动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或复印件盖公章)或在编花名册(首页和伤者页)和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4.提交两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证言需分开手写、签名按手印并留证人电话,两份证言内容根据实情表述)。
5.疾病诊断证明书(医务科公章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详细医疗材料:出.入院记录、初诊病历、拍片检查报告单(核原件收复印件)
注:医疗机构工作者受伤请提交一份非本医院出具的医疗材料。
6.排班、考勤打卡记录(明确具体时间,单位需盖章)。
以下不同情形的,还需要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7.(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需提供公安机关证实材料:明确清楚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核原件收复印件)。
(2)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交通事故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附线路图),需提供单位外派材料及其他佐证材料(如第三方机构外包或派遣的需提供实际用人单位证实材料;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3)因上下班途中引起的交通事故的伤亡事故,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划分事故责任,附线路图),排班、考勤打卡记录(明确具体时间)和居住地证实材料(排班、考勤单位需盖公章,如第三方机构外包或派遣的员工发生工伤需实际用工单位盖章)。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需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死亡证明和相关医疗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5)近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供有效的亲属关系证实材料(如: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及身份证复印件。
(6)参加单位组织活动时需提供单位组织活动的相关文件通知(明确具体比赛及赛程时间、参赛地点、参赛人员)。
(7)第三方机构外包或派遣的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需提供与实际用工单位的项目合同或协议和实际用工单位的证实材料、以及实际用工单位营业执照。
(8)如报“120”抢救治疗的,需提供“120” 证实材料。
(9)工伤认定申请表可在市人社局官网相关下载栏中下载打印。
备注:
1.第三方机构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参保、重大伤亡、疑难案件等情况复杂的需提供受伤职工受伤时近三个月的工资流水;
2.参保单位、劳动合同单位、工资发放单位需保持一致。
3.非本人申请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或伤者的委托书及受委托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认定流程
1、申办单位或个人向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申报,工伤保险岗初审;
2、局工伤保险处组织联合调查小组取证、核实、讨论,由认定调查核实的经办人拟定认定结论后,送处长签署意见,报局分管领导;
3、局分管领导审批。
认定地点
认定时限
工伤认定时限:单位申请为事故发生日起30日内,个人申请为事故发生日起1年内。
工伤认定费用:不收费
注意事项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注: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