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房地产权利人通过房地产交易形式以一定价格将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交易双方应按规定办理房地产买卖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房产证。
办理材料
1、转移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买卖合同;
5、完税凭证;
6、房屋分户平面图3份;
7、土地证或土地证明。
办理流程
1、查档
办理窗口:四楼查档窗口(市房产档案馆)提供不动产证(房产证)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
2、打印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一楼21—24号窗口提供不动产证(房产证)、身份证明,买卖双方到场
3、办理存量房资金托管手续(自愿)一楼35、36号窗口
4、申请交易
持身份证至一楼大厅导询台取交易受理号一楼1—10号窗口提供不动产证(房产证)及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房屋发生转移的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到场
5、缴费
办理窗口:
①一楼11—19号窗口打印缴费清单
②一楼25号窗口旁取地税受理号,41—49号窗口等号缴税
③一楼55—58号窗口缴纳手续费(房改房至十楼房改办缴费)
④十二楼办理维修资金
6、领取转让告知单
持身份证明至一楼大厅导询台取领号至一楼11—19号窗口等号领取
注:凭告知单及其它登记材料到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发证
办理地点
办理费用
1、存量房交易手续费:住宅4元/平米;非住宅成交价*面积*1%;
2、赠与费:住宅2元/平米,非住宅成交价*面积*1%。
3、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注: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